编号:
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投资者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机构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须知
1. 投资者申请人(以下简称“投资者”)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依据申请材料审核投资者资格。
2. 投资者务必签署《承诺书》、《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服务协议》,经签署后方可提交。投资者以线上方式申请的,通过网络点击方式进行确认及签署。
3. 机构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类投资者,须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章程(最新版);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授权经办人身份证;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交易中心提供模板);
(7)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以上资料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若单项文件页数超过2页,需盖骑缝章。
4. 交易中心及交易中心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投资者开立资金及资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易行为及持有金融资产等情况,并提供资金及资产账户查询与变更、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5. 投资者每次使用投资者服务应直接登录交易中心平台或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链接登陆交易中心平台(网址:http://www.ldefex.cn,如交易中心以公告等形式发布新的网址,届时请登陆新的网址)。
6.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资金及资产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投资者若同意开户,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
7. 对于拒绝接受本须知的投资者,交易中心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资金及资产账户。
8. 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则的规定。
9. 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若投资者的开户注册资料有任何变动, 投资者应当及时更新。
10. 投资者应当对交易中心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11. 资金及资产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资金及资产账户持有人自负。
12. 资金及资产账户持有人保证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资金及资产账户持有人自负。
13. 交易中心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资金及资产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申请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交易中心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录入的信息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交易中心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交易的主体开户;以及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15.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交易中心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进行修改。一旦《投资者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更,交易中心将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公布最新的《投资者管理办法》及协议,不再向投资者作个别通知。如果投资者不同意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管理办法》及本协议所做的修改,投资者有权停止使用投资者服务。如果投资者继续使用投资者服务,则视为投资者接受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管理办法》及本协议所做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投资者管理办法》及协议执行。
承诺书
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本投资者现向贵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成为贵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通过贵交易中心开展金融资产交易等相关业务。本投资者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投资者自愿成为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
2.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接受《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服务协议》,特别是其中关于风险提示的部分,自愿承担参与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4. 本投资者承诺履行投资者义务,配合支持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
5. 本投资者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 本投资者已知晓贵交易中心的金融资产交易可能存在的政策、流动性、违约等方面的风险。本投资者承诺投资于贵交易中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本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及贵交易中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7. 本投资者声明在投资前将认真阅读贵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开文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投资过程如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本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投资者将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8. 本投资者知悉并完全遵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资产交易等相关业务的政策法规,依照有关规则要求参与各项业务。
若本投资者做出任何虚假声明或陈述,或违反以上承诺,或存在违规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投资者承担,与贵交易中心或其他第三方无关,若给贵交易中心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投资者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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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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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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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人信息表 (机构类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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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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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资者类别 |
□交易类投资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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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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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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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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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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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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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属性 |
□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有参股 □非国有 |
资本属性 |
□内资 □合资 □外资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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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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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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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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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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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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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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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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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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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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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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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服务协议
声明
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交易中心投资者提供服务,本协议在您和交易中心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交易中心在此特别提醒注意。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交易中心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服务。请您确认,在您接受交易中心服务,或您以其他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交易中心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一经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中心投资者或使用交易中心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本协议立即成立并生效。
第一章 风险提示
1. 进行金融资产等交易投资,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请务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的所有内容。投资者须了解并认可,任何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并不能避免以下风险的产生,交易中心不能也没有义务为以下风险负责:
(1)【宏观经济风险】:因国际形势、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
(3)【违约风险】:因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
(4)【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资产的实际收益产生影响;
(5)【流动性风险】:在挂牌转让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除有特殊约定外,投资者难以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变现,从而存在一定的交易流动性风险。
(6)【技术风险】由于交易系统、清算交收、行情揭示以及转账系统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导致的风险;
(7)【账户盗用风险】 由于交易账户密码失窃或者被盗用,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
(8)【缺乏经验风险】由于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导致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
(9)【承诺获利风险】在金融资产等交易过程中,任何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风险;
(10)【信息诱导风险】交易中心、其他投资者、结算银行、其他机构等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指示、诱导或者暗示,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11)【不可抗力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系统瘫痪或交易失败;交易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交易中心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银行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可能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行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投资者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和不便;
(12)【其他风险】: 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损失;投资者由于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
2. 交易中心不对任何投资者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也不试图对其他机构发布的信息进行控制,对该等信息,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证明、鉴定服务。投资者依赖于投资者的独立判断进行交易,投资者应对其作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3. 以上并不能揭示投资者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金融资产交易。须树立正确的投资及理财理念,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及投资者服务
1. 投资者申请者一经签署或确认《承诺书》及本协议即成为交易中心投资者,交易中心将提供或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者服务,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交易管理服务等,具体详情以交易中心届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且部分服务需要依赖于交易系统来实现。除非本协议另有其它明示规定, 交易中心所推出的新业务、新功能、新服务, 均受到本协议之规范。但交易中心投资者的部分功能及服务需要投资者完成身份认证及银行卡签约,未进行身份认证及/或银行卡签约的投资者将无法使用交易中心部分功能或服务。因未能完成认证而无法享受交易中心投资者服务而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交易中心对于投资者的任何通知及告示,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可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或者告示以公告方式发送的,公告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或者告示发送之时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以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如挂号信、快递)发送的,以寄出之日起第3个自然日视为送达日期。因信息传输、投资者自身设置、电子装置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未在前述通知送达日期收到该等通知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3. 交易中心可以依其判断暂时停止提供、限制或改变投资者服务,只要投资者仍然使用交易中心投资者服务,即表示投资者仍然同意本协议。
4. 交易中心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交易中心向投资者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投资者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交易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无权据此向交易中心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投资者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亦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与交易中心无关。
5. 交易中心将为投资者提供以下客户服务:
(1) 银行卡签约:为使用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充值、取现、代扣等服务,投资者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流程提交以投资者本人名义登记的有效银行借记卡等信息,经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会将投资者的账户与前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如投资者未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或提交的信息错误、虚假、无效或不完整,或者交易中心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投资者提交的信息为错误、虚假、无效或不完整,交易中心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银行卡签约服务,投资者因此未能使用充值、取现、代扣等服务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 充值:投资者可以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账户充入资金,用于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收利息。
(3) 查询:交易中心将对投资者在交易中心平台的所有操作进行记录,不论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账户实时查询投资者账户名下的交易记录。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最终收到款项的服务是由投资者经过签约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提供的,需向该银行请求查证。投资者理解并同意通过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指定平台查询的任何信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相关操作或交易的证据或依据;如该等信息与交易中心记录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交易中心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4) 提现: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届时开放的提现功能将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经过签约的银行卡账户中。交易中心将于收到投资者的前述指示后,尽快通过第三方机构将相应的款项汇入投资者经过签约的银行卡账户(根据投资者提供的银行不同,会产生汇入时间上的差异)。
投资者了解,上述充值、提现服务涉及交易中心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的合作。投资者同意:(1) 受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仅在工作日进行资金代扣及划转的现状等各种原因所限,交易中心不对前述服务的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等损失;(2) 一经投资者使用前述服务,即表示投资者不可撤销地授权交易中心进行相关操作,且该等操作是不可逆转的,投资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取消交易。就前述服务,交易中心暂不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与第三方之间就费用支付事项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与交易中心无关。
6. 交易中心将为投资者提供以下交易管理服务:
(1) 投资者申请人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投资者后,交易中心将为投资者生成投资者编号,并在交易系统上线后向投资者发送系统自动生成的投资者账户和初始密码,投资者可在初始密码有效期内选择交易中心指定方式进行账户激活和密码修改;若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上线后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后进行投资者开户的将自动生成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账户将记载投资者在交易中心平台的活动,上述投资者账户是投资者登陆交易中心平台的唯一账户。
(2) 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在交易中心平台上所确认的交易状态,将成为交易中心为投资者进行相关交易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或收取款项、冻结资金、订立合同等)的不可撤销的指令。投资者同意相关指令的执行时间以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实际操作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或交易中心相关纠纷处理规则等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3) 投资者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资者了解交易中心并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交易中心不提供“即时”金额转账服务,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对资金到账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及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投资等交易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中心无法也没有义务保证投资者在发出投资意向后,能够实际投资成功,投资者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6) 投资者进行或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各项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项时,若投资者未遵从本协议条款或交易中心公布的交易规则中的操作指示,由此导致的全部后果及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上述状况而款项已先行拨入投资者账户下,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相关投资者账户中扣回款项及禁止投资者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此款项若已汇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有向投资者事后索回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7) 交易中心有权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交易次数等,投资者了解交易中心的前述设定可能会对交易造成一定不便,并对此没有异议。
(8) 如果交易中心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交易中心还是有利于投资者,交易中心都有权纠正该错误。如果该错误导致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款项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交易中心保留纠正不当执行的交易的权利,投资者应根据交易中心向投资者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交易中心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投资者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汇率等损失)。
7. 在交易中心平台交易需订立的合同采用电子合同方式。投资者使用投资者账户登录交易中心平台后,根据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以投资者账户ID在交易中心平台通过点击确认或类似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真实意愿并以投资者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投资者通过前述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者不得以其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已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8. 投资者根据本协议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签署电子合同后,不得擅自修改该合同。交易中心向投资者提供电子合同的备案、查看、核对服务,如有任何争议,应以交易中心记录的合同为准。
9. 根据交易品种需要,经交易中心同意,投资者可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线下交易(以交易中心届时实际提供投资者服务的内容为准),包括资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本的签署、交易文件查阅等。投资者进行线下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资产交易等相关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交易中心《投资者管理办法》等相关交易制度和规则。
第三章 账户管理
1.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者账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并对其利用该投资者账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负完全责任,并同意:
(1) 投资者不对其他任何人泄露账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户或密码。交易中心不对因黑客、病毒或投资者的保管疏忽等非交易中心原因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者账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一切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 交易中心通过投资者的投资者账户及密码来识别投资者的指令,投资者确认,使用投资者账户和密码登陆后在交易中心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投资者本人。投资者账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投资者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投资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冒用他人账户及密码的,交易中心及其合法授权主体保留追究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的权利。
2. 投资者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投资者账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中心暂停相关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同时,投资者理解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交易中心采取有效行动并实现预期效果之前,交易中心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资者决定不再使用投资者账户时,应首先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再将投资者账户中的可用款项(如有)全部取现或者向交易中心发出其它合法的支付指令,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正式注销投资者账户。
4. 投资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若投资者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交易中心或其授权的主体有权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法院判决等)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指示处置与投资者账户相关的款项。
5. 交易中心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其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者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并在其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投资者, 且无需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中心认为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
(2) 交易中心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
(3) 交易中心认为投资者账户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交易中心认为有风险之情形;
(4) 交易中心认为投资者已经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各类规则及精神;
(5) 投资者在使用交易中心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 交易中心基于交易安全等原因,根据其单独判断需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者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的其他情形。
6. 投资者同意在必要时,交易中心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有权终止提供投资者账户服务,并可能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投资者账户及该投资者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7. 投资者同意,投资者账户服务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投资者责任的终止,投资者仍应对使用投资者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交易中心仍可保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费 用
当投资者使用投资者服务时,交易中心有权向投资者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详见交易中心平台不时公布之费用标准和收取说明,交易中心保留单方面制定及调整服务费用的权利。投资者因使用投资者服务(如充值或取现等)可能需要向第三方(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支付一定的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第三方网站相关页面,或交易中心平台的提示。
第五章 隐私条款
1. 交易中心对于投资者提供的、经认证的信息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未经交易中心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 交易中心在不透露投资者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交易中心有权对整个投资者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者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3. 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可使用关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持有的有关投资者的档案中的资料,交易中心从投资者目前及以前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投资者同意交易中心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投资者的资料进行评价。
4. 交易中心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投资者的资料。投资者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易中心不会出售或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 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等;
(2) 交易中心的关联实体[1];
(3) 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第六章 免责条款
1.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或系统崩溃等风险,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因交易资产停止挂牌导致投资者无法交易而产生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4. 如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测试或清算等业务需要,交易时间可能延迟或暂停服务,投资者不能交易而产生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5. 因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或由于黑客攻击、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6. 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未按照本协议或交易中心平台不时公布的任何规则进行操作、投资者使用的银行卡的原因(包括投资者使用未经签约的银行卡或使用非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卡或使用信用卡,投资者的银行卡被冻结、挂失等)、投资者向交易中心发送的指令信息不明确、或存在歧义、不完整、投资者账户内余额不足等。
7. 交易中心不承担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第三方未按照投资者和/或交易中心指令进行操作、因该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未能到账、因该第三方对交易限额或次数等方面的限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8. 投资者自交易中心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经由交易中心服务取得的建议或资讯, 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 均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服务的任何保证。
9. 投资者一旦进行交易,即表示已接受上述交易中心的免责条款。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交易中心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平台架构、平台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交易中心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非经交易中心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交易中心平台程序或内容。如有违反,投资者应对交易中心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争端解决
1. 本协议是由投资者与交易中心共同签订的,适用于投资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活动。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文条款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条款和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其执行,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3. 交易中心对本协议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修订、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5.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投资者与交易中心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投资者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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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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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